(四)為便利公務機關及公務人員之補助費請領作業,原補助費申請表格式已由每頁顯示三筆消費資料改為每頁顯示六筆消費資料。 (五)政府機關請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公務人員權益:
(1)如機關與原發卡機構續約,請確認發卡機構可於96.1.1前完成到期換卡作業。
(2)如機關異動發卡機構,請確認下列事項:
a. 新簽約發卡機構可於96.1.1前完成發卡作業。
b. 新簽約發卡機構於96.1.1已將相關資料於檢核系統中建檔完成。
c. 95年度請領補助費相關問題需請原發卡機構處理(原發卡機構續取得國旅卡資格); 96年度起之請領補助費問題則改由新發卡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