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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美 ~「國民旅遊卡」百萬獎金觀光攝影比賽

宗旨
為推動全國公務員「人人心中有觀光」,利用「國民旅遊卡」在國內從事休假旅遊活動之際,能透過鏡頭捕捉台灣自然、人文之美,作品做為國內外觀光宣傳之用以宣揚台灣之美,促進我國觀光產業發展。

一、主辦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

二、對象
凡已使用國民旅遊卡在國內休假旅遊,取得服務機關(單位)證明之公務員。(參賽作品限使用國民旅遊卡在國內旅遊時所拍攝,由服務單位在報名表內蓋證明章戳)

三、題材
台澎金馬地區之自然人文景觀等宣傳台灣觀光相關題材。

四、作品規格
作品底片規格限正片負片,一律放大為長邊12英吋,短邊不限之彩色照片。作品不得裝裱、加色、格放、電腦合成、彩繪。參賽作品每人限五件,每件作品均需附報名表底片,浮貼於作品背面,並須在報名表簽署著作權讓與同意書

五、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請在郵寄信封上註明參加公務員攝影比賽。

六、收件地點
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地址:110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345號,電話:2349-1586、2717-3737,傳真:2760-1112)

七、評審
由主辦單位成立評審委員會審議評選。

八、得獎公佈
評選結果將於觀光局網站公佈(網址:http://taiwan.net.tw),並通知得獎人。(未得獎作品一律不退件)

九、錄取獎項及名額
金牌獎一名,獎金十萬元,獎狀乙面
銀牌獎二名,各得獎金五萬元,獎狀乙面
銅牌獎五名,各得獎金二萬元,獎狀乙面
優選六十件,各得獎金五千元,獎狀乙面
佳作二00件,各得獎金二千元,獎狀乙面
(若作品未達標準者從缺)

附則
一、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比賽,違者若原作者提出異議時,取消得獎資格,獎牌、獎狀、獎金如數繳回。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其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二、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

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所有,管理使用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本局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四、銅牌(含)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凡經評審確定之得獎作品不得要求退件。

五、評審前若遇不可得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六、得獎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
※簡章及報名表請至觀光局網站(http://taiwan.net.tw)「最新消息」項下下載。

報名表內容
(一)著作權讓與同意書
(二)作者姓名(中英文)、性別、身分證號
(三)作品主題
(四)作品內容介紹(限20字至50字)
(
)底片規格
(六)拍攝地點
(七)拍攝時間
(八)電話/傳真/email
(九)服務單位名稱/職稱/地址/證明章戳

(2003/06/23交通部觀光局)

 

本系統由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建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