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92年6月30日前休假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或參加旅行社二天一夜以上之國內旅遊,或自行異地旅遊並在旅館住宿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憑旅行社代收購轉付或住宿單據申請額外補助每人最高新台幣1000元,該規定之詳細作法如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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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補助措施自發文日起實施(行政院92年4月18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562號函),不得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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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持用國民旅遊卡,異地且在特約旅行社購買兩天一夜以上之國內旅遊,或特約飯店住宿刷卡消費,並檢據消費單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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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刷卡消費金額未達1000元者,按消費金額核實補助,超過1000元者,最高補助1000元,實施期間每人最高以補助1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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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由各機關在相關經費項目下自行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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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上述規定於6月底前休假除可領取1000元之額外補助外,另為鼓勵使用國民旅遊卡,觀光局將與國民旅遊卡發卡銀行舉辦抽獎活動,獎品總金額預計一百萬元,獎項包括汽車等。
(部份摘錄2003/04/18行政院促進國內旅遊因應對策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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