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  介
 
    (一)、合法之住宿設施,如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2455家)、民宿、露營地及公部門之教師會館、國軍英雄館、聯勤招待所、警光山莊、救國團之青年活動中心(山莊)及中正國際機場過境旅館等。
(二)、附設於合法住宿設施、交通場站及位於國家公園、都會公園、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休閒農場、觀光果(茶)園、教育農園、生態教育館、水族館、文物館、美術館、博物館、森林遊樂區、海水浴場、動物園、形象商圈、商店街及其他遊樂(園)區等與觀光有關之餐飲消費。
(三)、提供國內旅遊相關服務之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
(四)、休閒農場、觀光果(茶)園、教育農園、風景遊樂區、海水浴場、博物館、水族館、森林遊樂區、生態教育館、文物館、美術館、民俗技藝活動表演館(場)、國家公園、都會公園、動物園及其他遊樂(園)區入場券及門票等。
(五)、農特產品展售商店:合法住宿設施、休閒農場、觀光果(茶)園、教育農園、森林遊樂區、觀光酒廠、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風景遊樂區、形象商圈、商店街及其他遊樂(園)區等範圍內之農特產品展售店。
(六)、紀念商品及手工藝品展售商店:合法住宿設施、休閒農場、觀光果(茶)園、教育農園、森林遊樂區、水族館、生態教育館、博物館、文物館、美術館、國家公園、都會公園、觀光酒廠、高爾夫球場、交通場站、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風景遊樂區、形象商圈、商店街及其他遊樂(園)區等範圍內之紀念品或手工藝品展售店。
(七)、國內航空、鐵路、森林鐵路、公路客運、遊園車等客運運輸業及遊覽車、小客車、機車、腳踏車租賃費用及油料費。
(八)、遊艇、觀光潛水船、交通船、賞鯨船、海釣船及其他娛樂漁船之消費。
(九)、陸海空域之遊憩娛樂活動如高爾夫球、騎馬、浮潛、泛舟、飛行傘等消費。
(十)、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形象商圈及商店街。
1.國家公園:陽明山、金門、雪霸、太魯閣、玉山、墾丁等由內政部營建署管轄之國家公園。
2.國家級風景區:大鵬灣、日月潭、澎湖、馬祖、東北角、花東縱谷、東部海岸、北海岸及觀音山、阿里山、茂林、參山(係指獅頭山、梨山、八卦山)等由交通部觀光局管轄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3.省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例如十分瀑布風景特定區、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等由各縣市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之風景特定區。
4.形象商圈:例如田尾花園公路形象商圈、角板山形象商圈等由經濟部商業司輔導之形象商圈。
5.商店街:台中市精明一街、鶯歌陶瓷老街等十多處由經濟部商業司輔導之商店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