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  介
 
   

壹、政策制定:

一、90年9月26日第2753次院會就永續促進就業小組所提「紓緩當前失業問題可加強之措施」報告中,有關以發行「旅遊券」振興觀光旅遊產業一節裁示邀集相關機關研議辦理。

二、91年6月5日行政院第2789次會議討論通過經建會提報之「推動『國民旅遊卡』措施」,並核定實施。

使用限制:須持用國旅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且消費須符合非假日、異地及隔夜之使用條件。

貳、歷年政策調整重點概述:

一、92年修正措施

(一)放寬離島地區公務人員得不受異地消費限制。

(二)每次旅遊消費核發25%加成補助,但補助總額仍以每人每年強制休假補助金額為限。

(三)為因應SARS疫情、提振國內觀光產業,公務人員於92年8月底前休假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或參加旅行社2天1夜以上之國內旅遊,或自行異地旅遊並在旅館住宿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憑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或住宿單據得申請額外補助每人新台幣1,000元。

(四)將「民宿」、「休閒農場」、「餐飲業」納入特約商店行業別,增加特約店家數約7,000家。

(五)終止「珠寶銀樓業」之特約商店資格,並排除電器、資訊等13種與旅遊活動較無關聯之特約行業。

二、93年修正措施

    放寬公務人員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不受休假前14日消費限制。

三、96年修正措施

(一)公務人員「休假日」於國內有「住宿」或參加「旅行團」者,放寬為1日休假且不必異地消費,休假日前後,其接連之假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納入補助。

(二)放寬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弱勢族群創立有商業登記及刷卡服務之商店(惟不包括交通部觀光局所列15項排除業別)納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佈設範圍。

四、97年修正措施

    自97年10月1日起始全面放寬隔夜異地消費限制,於97年9月30日以前請休假,仍應符合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有關隔夜異地消費等規定。

五、98年修正措施

(一)取消25%加成自由額度。

(二)合格「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100%加成自由額度。

(三)休假日如有「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合格交易,則休假日前後連接之例假日所有持國旅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之交易,亦可合格。

(四)將「藝文圖書業」納入特約商店行業別。

六、99年修正措施

    放寬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對中央政府勸募帳戶之捐款,得納入強制休假補助核銷範圍。

七、100年修正措施

    將「農特產」及「手工藝品業」納入特約商店業別。

八、101年修正措施

    將「身心障礙團體等相關弱勢產業」及「電影院」納入特約商店業別。

九、103年修正措施

(一)一般民眾可申請國民旅遊卡。

(二)放寬公務人員於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旅遊業刷卡消費者,與其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三)於「其他觀光服務業」新增「攝影器材及沖洗專賣店」;「體育用品」新增「自行車專賣店」。

十、104年修正措施

    於「其他觀光服務業」新增「汽車修護」、「汽車保養」及「MIT微笑協力專賣店」。

十一、106年修正措施

    放寬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即放寬自由行方式)。

十二、107年修正措施

(一)擴大國民旅遊卡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及範圍,除珠寶銀樓現階段不宜納入,並排除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不妥當場所外,不分商圈內外之各行業別均得申請成為特約商店。

(二)觀光旅遊額度部分,增列於「交通運輸業」刷卡交費,與該假期間相連假日於特約商店之消費,得按行業別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核實補助。

(三)公務人員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休假,得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且得補助當日全日符合規定之消費。

十三、109年修正措施

(一)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

(二)公務人員應休畢日數由14日調整為10日,補助總額16,000元,並於觀光旅遊額度及自行運用額度各8,000元範圍內消費並核實補助。

(三)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者,酌給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

(四)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