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各機關應配合提供發卡銀行那些資料進行資料檢核?

答:

1.各機關公務人員之卡號(發卡銀行發給)、身分證字號、補助費額度及所屬機關代碼、機關所在地郵遞區號及其他相關資料,人事單位應依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信中心)指定之格式,送交發卡銀行建檔,將上述資料傳送至聯信中心所建置之「公務人員補助費勾稽檢核系統」(以下簡稱檢核系統)並負責後續之維護、更新。
2.各機關公務人員有調職、離職、留職停薪、停職、休職等情形,須通知發卡銀行將該持卡人之卡號自檢核系統內刪除;留職停薪、停職、休職人員復職後,須通知發卡銀行將該持卡人之「國民旅遊卡」相關資料重新建檔至檢核系統;其補助費額度有更動時,須通知發卡銀行至檢核系統內更新其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