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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考核事項」相關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為建立一套完整機制,共同約束國民旅遊卡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以符合「國民旅遊卡」政策推動目的,業於94年及95年「國民旅遊卡」收單機構申請作業事項公告中,訂有每3個月對收單機構進行考核之規定,並請各收單機構將「『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考核項目表」納入與特約商店簽訂之契約中規範並加強考核。

二、收單機構須確實執行特約商店考核計點,並紀錄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考核項目表」,於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底將「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考核項目表」函送交通部觀光局查核。收單機構如有「國民旅遊卡收單機構考核項目表」規定事項,經該局查證屬實,該局將登錄於「國民旅遊卡收單機構考核紀錄表」中,並於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底函送各收單機構,各收單機構原始總分均為100分,加減分事項依每一事件個別評分之,經累計之加減分可相互抵銷,考核結果未達60分者,該局除要求收單機構限期改善外,另暫停2個月接受其新特約商店申請送審案。

三、有關「『國民旅遊卡』收單機構考核項目表」及「『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考核項目表」之項目與內容如下:

「國民旅遊卡收單機構考核項目表

項目

內容

分數

收單機構未做好特約商店教育訓練工作,致特約商店發生誤刷卡機等情事,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2

收單機構未積極配合協調處理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糾紛,致影響持卡人權益,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3

未依規定將特約商店之資料建檔、維護、更新或刪除,致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3

特約商店解約時,未配合收回或移除「國民旅遊卡」標識貼紙,致影響公務人員權益,情節重大,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5

所屬特約商店遭記點超過5點之數目達10家時,每滿10家計算分數乙次。

-5

非合格特約商店,收單機構發予特約商店貼紙,以致公務人員刷卡交易列入不合格交易,影響公務人員權益,情節重大,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5

經核准成為國旅卡特約商店,收單機構尚未將其資料建檔,但該店已接受公務人員刷卡消費,以致公務人員刷卡交易列入不合格交易,影響公務人員權益,情節重大,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5

未經本局審核通過,即上網上傳特約商店資料,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5

經統計前3個月皆確實依本局規定方式送件、且依本局要求提供各項書面資料,未有扣分事由。。

+5

所屬特約商店,經統計前3個月提供優惠訊息之特店數達10家時,每滿10家計算分數乙次。

+5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考核項目表

 

項目

內容

記點數

特約商店未配合建立預購型交易資料之『預購型』,致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經查證屬實者。

1

特約商店未依規定使用國民旅遊卡專用刷卡機具(誤刷卡機),以致影響公務人員權益時,經查證屬實者。

1

特約商店未妥善處理與持卡人之交易糾紛,致影響持卡人權益,經查證屬實者。

2

特約商店加收刷卡手續費,經查證屬實者。

2

特約商店不接受小額刷卡,經查證屬實者。

2

特約商店提供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消費之商品較使用一般信用卡或現金交易價格為高,經查證屬實者。

3

特約商店提供之優惠方案或廣告有不實之情形,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經查證屬實者。

3

特約商店如有第一項至第七項違規事件,累計記點達5點時,將予解約,並報請觀光局管制半年內不得再以同一統一編號重新申請成為特約商店。

5

屬第四項至第七項之違規事件,經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將予解約,並報請觀光局管制半年內不得再以同一統一編號重新申請成為特約商店。

5

特約商店主動或被動協助持卡人以不正當之方式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將予解約,並報請觀光局管制1年內不得再以同一統一編號重新申請成為特約商店。

5

十一

特約商店如有不法營業行為,或經查獲實際營業地點或營業項目不符「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適用範疇,或以結合異業採購以招徠公務人員刷卡消費情事,經查證屬實,將予解約,並報請觀光局管制1年內不得再以同一統一編號重新申請成為特約商店。

5

 

(2005/04/15交通部觀光局)